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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

更新时间2018-07-26 04:4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曾任职的所有法院。这一句如何解释】请高手解释


“曾任职的所有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个人履历表简历中记载的所有曾经工作过的法院,比如,曾在A法院担任审判员,又在此前担任过B法院的审判员,C法院的副院长,D法院的书记员......那么他在ABCD法院所审理案件中都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就是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个人履历表简历中记载的所有曾经工作过的法院

不得在曾任职的有关联的法院参与审判、辩护;以免造成影响审判结果。

我国的法律会逐渐的完善的,几年或者十年十几年等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曾任职的所有法院指的是审判人员工作履历中在所有法院的任职经历。只要在法院工作过,不管是否曾任审判员,均属于在法院任职,均需要回避。

就是以前所有工作过的法院

就是在法院工作过吧,就是为了防止腐败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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