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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女职工工作中引起先兆流产,现申请调换工作岗位领导不同意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7-26 04:39:30

您好,我是在乡镇医院上班的,因为工作需要下乡,于今年4月23下乡回来之后引起先兆流产,在我们县人民医院住院保胎治疗了一个月。(住院了2次)休病假回来之后。现在我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单位领导不同意还要求我下乡。请问有什么好的方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可以对照国务院女职工保护特别条例的有关规定,与领导协商解决。

下乡工作,不是先兆流产的病因,一旦发现孕妇有先兆流产的症兆,应该住院治疗。

1.法律有规定,女工有特珠况可以特珠保护,那相关文件给领导看;

2.反映到县卫计局或县妇联或总工会或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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