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23:15:23
前期贪慕虚荣,根本不知生活艰辛,可同甘不可同苦。脾气也怪得很,她说一绝不允许有人说二。也好强,什么都想占。自己这几年什么都付出完了,无数次挽回都没有用,在外边应该有其他人了。法庭起诉我离婚,娃娃太小,我争不赢对方,女方主动要求不需要我任何抚养费。结果半年,她与人同居,又以孩子名义想让我出抚养费,并拿探视作为威胁?天下没王法了嘛,老实人真该这么活着。有经历过或懂的请帮忙说下该怎么做。谢谢
如果第一次已经判决离婚,女方愿意独立承担抚养费,那么就不能再次要求男方分担抚养费了;法庭会驳回的。经审理查明,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支持。但是,没有必要情形的,应谨慎裁判。防止出现以放弃抚养费诱使离婚现象,即离婚时以不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为诱饵促成离婚,离婚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因此,应谨慎裁判抚养费纠纷案件,让那些承诺一方负担抚养费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诚信。
如果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起诉被驳回,过半年后再次起诉,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您,要求您承担抚养费。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在婚姻续存期间和他人同居,显然是有严重过错的,您可以就此要求女方承担过错赔偿。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法条解读: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通过法律规定使追加抚养费具有可操作性,但不能作为支持追加抚养费的依据,是否支持追加应考虑是否具有追加的必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对支持追加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满足“必要”的条件,即不可缺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对追加抚养费案件的处理做了两方面的答复:一是是否追加抚养费应考虑的内容:即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二是判决结果:可以是变更,也可以是维持原协议。
先做个亲子鉴定吧。如果是你的孩子如果你想给就给,不想给就起诉她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最好是拿出她不要抚养费的证据。
自己约的跑,含泪也要打完。
这位朋友,“天下有王法”呀!既然是“以孩子的名义”提出索要抚养费,你呀,还真就得给呀!这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2001]第5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过,对方“捆绑”探望权做为威胁,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另一方必须履行协助的义务,是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是给予对方的“恩赐”;因此另一方应当摆正自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其他任何不合理理由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是可以的,一码归一码回事的。。。。。。。。
如果情况有变化未成年人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你可以去法院要求维持判决,如果对方在起诉你可以那第一份判决为依据拒不服行。
不可以,除非推翻原先判决
以孩子的名义要抚养费是完全可以的
老婆可以是别人的,孩子永远是自己的!离婚了,交抚养费天经地义!难怪你老婆跟别人跑了~
怎么去法院了,真的没有感情了吗,孩子不需要爸爸吗,从孩子入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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