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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继承法第十九条的无生活来源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7-23 19:44:41

继承法第十九条的必留份制度规定了二个条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有理解为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通俗的讲,就是一个人无法生存。但对无生活来源则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概念比较模糊。按通常概念,生活来源可以是自己收入,家人提供,国家补助等。如果一分钱都没有,肯定符合无生活来源了。但如果生活来源只有一百元,也能算是有生活来源吗?

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无生活来源是指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乞丐不属于有生活来源的,因为他的收入不固定,低保户也不属于,因为生活来源不足以支撑正常生活来源。这一条主要针对年迈已经丧失劳动力的人,比如残疾人,老年人,低保户等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以下几类: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2,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男满60周岁,女的满55周岁),且没有退休金保障的.3,伤残人士(四级以上,或者五至十级没有工作),4,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等)你所说的这种况应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法律上,生活来源的意思是,能够获得日常生活支持的各种资源。包括自己的各项收入,及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帮助等。

无生活来源应该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如果有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就不是法律上的被扶养人。


比如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无养老金的高龄人,无工作能力的残疾人。

有无生活来源可以用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不足的属于基本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的标准只要是看有否否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仅仅依靠政府实施的有时间性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所有这些也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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