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04:07:30
政府征用企业用地,征用地3.68亩,付给企业206000元。企业原有用地37.8093亩,原值78万元,现净值686400元。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原有用地37.9093亩,原值78万元,每亩是20629.85元,征用3.68亩是75918.83元。净值686400元,每亩是18154.26元,3.68亩是66807.69元,3.68亩的累计摊销是75918.83-66807.69=9111.14元。转让无形资产按10%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20600元。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206000
累计摊销 9111.14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5918.83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20600
营业外收入 118592.31
借:无形资产清理
贷:无形资产
累计摊
销借:银行存款 200000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清理
1.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3.企业用地原值78万,应该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中核算;
如果是,则有以下处理方法:
政府征用企业用地,企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206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