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57:31
我的一桩房屋租赁纠纷,有可能涉及拆迁和政府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在当地县法院审了3次了,第一次因法官误导,我没补缴诉讼费,被弄成撤诉;第二次裁定我重诉,被中院指令重审;第三次又说其中一个被告找不到,驳回我的起诉,又被中院指令重审;
现在的已经在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很快就要开庭了,我申请调查的申请书和诉状一起递交的,承办法官就是不去调查。我已经在诉状中写明了几个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别的法律条款不说了,民诉法司法解释里96条第四项规定了有恶意串通可能的,法院要调查收集证据的,我都递交申请书了,法官都不去调查。
我的案子上诉到中院过,当时我都没有申请,中院的法官都来调查过的,因为我当时的诉请和方向错误,导致败诉,现在是第三次起诉,一审法院已经审了3次了。
民诉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你这种情况依法不能申请异地审理。
应该可以申请中院指定管辖。
您好:
本地法院不宜审理(如院长应该回避),你这种可能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