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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更新时间2018-07-15 05:41:31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交 给加工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货物的税务处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备案 

1、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取得经贸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 到海关办理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 前, 应提供已加盖 “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印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送退税部门审核签章。 

2、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后、在第一笔进口料件前,应持以下资料向退税 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 贸易申报表》 。 

(1)进料加工合同复印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3) 与国内承接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合同应注明是作价加工或委托加工) 

(4)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 

(5)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二、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加工形式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 是指外贸企业以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 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应于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 销售给加工企业。 

2、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 3 号前提供下列资料向退 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 

(1)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 ; 

(2)进口报关单(原件) ;

 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4)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 

(5)进口材料台帐;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 

3、经退税部门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 易申报表》 向征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征税分局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 由退税部门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当 月的退税额中抵扣。 

4、外贸企业应在退税部门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的退税申报中即时扣 减应抵扣税额,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5、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 退税部门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 在当月发生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 入。 

例:当月作价销售免税进口料件开票价款为 100 万元、税额 17 万元;当月有一 合同核销,海关对剩余边角料金额 10 万元,补征增值税 1.7 万。计算当月不计 征入库的税额为(100×17%—1.7)=15.3 万元;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 售额 15.3÷17%=90 万元,应税销售额(剩余边角料金额)100-90=10 万元,进 项税额 1.7 万元。 

6、外贸企业取得退税部门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在生成当月纳税 申报表时作初始化处理, 按不计征入库的批准税额折算成销售收入金额调整入免 税销售额。 

7、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 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委托加工形式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 是指外贸企业将 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 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 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出口企业以“来 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 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免 税证明》 ,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 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加工贸易备案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1)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2)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 

(3)进、出口合同; 

(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加工复出口的当月确认工缴费收入;并在 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工缴费收入免税之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 在手册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来料加工免 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结案证明; 

(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 和处罚。

 四、账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 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 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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