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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申请人医疗费可以先予给付吗

更新时间2018-07-02 05:45:18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符合该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的,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可以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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