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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购买土地的凭证现在可以作为私产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8-06-30 04:26:50

如果持有该凭证,并且一直居住至今的,只能作为老宅基地证明,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不可以,土改以后你们就什么都没有了,都是国家的都是集体的,你有的只是当主人的名誉!

不可以。。。。。。。。。。。。。。。。。。。。。。。。。。。。。。。。。。。。。。。

民国政府早已被推翻,国家不会承认旧政府发放的任何凭证;建国以后进行过多次土地改革,土地所有制按现行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开始,将所有中国土地收为国有,民国时期的所有私有土地一律收为国有,自此,在中国大陆上没有私有土地的存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任何私有土地之契证均告无效。

承办法官向周先生解释说:“民国时期购买土地的凭证

属于民国时期的证据,现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因此该证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原来所有的土地、房产及森林等都进行了核查和登记,发放了土地、房产等产业管业证书,那是可以作为私有财产证明材料的;如果没有列入上述登记范围,国民政府时期所购买的土地凭证,恐怕要被土改所否定了,难以作为私有财产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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