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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事诉讼中哪些是需要用证据的事实,哪些是不需要的?

更新时间2018-06-28 10:46:59

一、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二、刑事诉讼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刑事訴訟案,有公安部門侦查,交于检察院举证例证并且提起公诉,被告人和被告律师可提出反证来为自己脱罪。

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事实需要证据

全部都需要证据支持 

一般都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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