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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哪些保护实名举报人的相关纪律条款和规定

更新时间2018-06-28 04:51:12

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信被公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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