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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执行本省计划与生育条例怎么办?而且我们是法院,执法单位。

更新时间2018-06-22 14:54:22

应当以您省的生育条例为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意即:基本产假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延长产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法院不执行省计划生育条例……表面上是对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理解有误,实则缺人;解决办法是给予货币补贴,或者补休与补贴并行(只能商量,反正“我”舍不得工作岗位)。

劳动法规定产假不少于90天,本省计划与生育条例的规定假期长是吧。这没有办法,省条例不能与法相冲突呀,没办法。

你们没有纪委吗?你们院长不想干了吗?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计划生育法只是鼓励只生一胎,只准生两胎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

这出书单位领导找死的节奏。

你可以投诉

应该受到它的上级机关的警告或者处罚的。。。。。。

首先法院要依法执法不能有法违法。。。

这种况肯定是不对的。

到主管机关、信访部门举报。

法院作为执法单位可按照相关法律,受理本地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投诉案件。

不是可以强制执行,冻结账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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