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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哪位大佬懂,方便解答下蟹蟹

更新时间2018-06-20 00:44:18

2010年5月5日,甲、乙、丙三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丙作保证人,并在协议中约定:“借款到期后,若乙不能归还甲方借款,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借款到期后,乙未偿还借款,经甲多次催要,在2011年9月10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乙方借甲方款项于2011年10月1日前解决一部分,其余于2011年底前还清”。后乙给付了甲5000元本金,3万元利息,尚欠本金9。5万元和利息1。6万元一直未还。甲方在2012年6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2012年7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在2012年10月10日前偿还所欠甲方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自2010年5月5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但调解协议签订后,乙方并没有按约还款,甲方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乙方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甲方在2012年11月14日起诉丙方,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方式是一般还是连带?丙方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丙方要承担保证责任

丙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乙方了无踪影,此时丙方才会承担民事责任,即赔你钱。在民事过程中,担保方的定位在协助角色,帮你或法院。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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