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4:25:17
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用于办公。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办法》明确规定: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可以,你自己房子当然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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