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37:55
律师您好,我有三份借款合同本金是55万元,经法院调解,我少要了对方7万元,被告以现在没钱为借口,还款日期又推迟了9个月,分三次还清这55万元,老百姓不懂法律,调解书只写明了对方的还款日期,没有写明到期不还款的逾期利息和惩罚措施,现在第一笔还款日期已过多日,对方分文未还,请问律师,我能按照民法总则上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申请再审吗?谢谢
可以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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