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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样情况下香港立法会解散重选

更新时间2018-06-13 11:33:35

正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任期结束的时候

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中央要同意。

出现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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