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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时如何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更新时间2018-06-13 05:43:15

破产企业,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时如何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债权人会议决定的。法院对债权表的登记是否有异议进行确认。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一项就是“核查债权”。所谓核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对与审查。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学者进行了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破产法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而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二者均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没有关系,所以,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不需要进行表决,而应对每个债权人的意见进行记载,制作会议记录,以备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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