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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当事人不知道受侵害,诉讼时效为什么不开始计算啊??那不可以从受侵害之日起算吗?

更新时间2018-06-11 05:09:17

权利人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这句话居然是正确的,求解释!!!这不是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相矛盾了吗?

      谁跟你说的“权利人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所以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这句话居然是正确的?这句话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这个“最长诉讼时效20年”又从何而来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2017]第66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权利人如果不知道权利被损害”,何来的“争诉”?是谁导致“权利人不应当知道”?该提问是哪儿跟哪儿的逻辑关系呀?

 

“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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