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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一审判赢二审判发回重审;此间讼诉人死亡、法院要求重新起诉,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8-06-11 05:08:3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可知,原告在一审诉讼中死亡的,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其继承人可以作为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参加诉讼成为本案的原告,之前已经经过的诉讼对这位新的原告有效。上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的处理方式与之相同。诉讼权利人在生效判决做出后死亡的,其继承人作为执行申请人启动执行程序也没有争议。但是,原告或被告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判决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有无权利提出上诉?生效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呢?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得知,原告或被告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判决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是有权提出上诉的,与前述几种情况相同,需要有一个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法院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的过程,可以由继承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亲属身份关系证明、也可以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亲属身份关系证明,当然也可以是户口簿以及公证书等。  我尤其关心的是,生效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问题,当然根据法律实践经验判断,答案是肯定的。另外,我还找到了成文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如果恰好你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就算是资源共享吧。

该案未终结而原诉讼人(原告)死亡,致使该案无法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必须由原诉讼人的直接受益人重新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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