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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移进城市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6-09 20:5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户的户主或者其他成员死亡后,若该户仍有成员,则该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户的其他人员持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说认为“户”是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持续经营。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利益”是指承包人生前投入资金和付出劳动,却还没有取得的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该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且没有新出生人口,即该家庭消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就灭失了,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灭,该承包地要由发包方收回。

只要子女的名字在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虽然户口已经迁出,您也可以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继续承包,直至承包期满。但此期间,不能使土地荒芜达两年或以上,否则仍然可以收回土地。

如果名字不在土地使用权证上面,土地就要交回或被收回。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的目的,是确定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即以户为单位的农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是否有效!

      如果在承包期限内具有承包权的农户已经灭失,该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即以随之灭失。确权的结果是该农户承包权灭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依法收回。

 

一般还给确权。

如果是在确权前户口簿中的承包人已不在的,应该是不予确权的。所谓的重新确权就是重新承包!

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户主过世,其继承人自然享有所有权。和户口迁移没有关系。关键看继承。建议多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我也是在7062法律必读网学习到的。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慢慢等吧。。。

没有户口在农村了 就收归国家了

户口都迁走了,肯定收归集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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