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1:37:19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先开具红票,再按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
2、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3、调整前已发货,并已交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句:在5月1日之前,只有合同,没有发货,或合只同只执行一半,不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只能按调整后的16%或11%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