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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与某人终止合作关系,但是,终止合作关系时间在前,登报日期在后,法律如何认可?

更新时间2018-06-06 19:30:49

举例:某企业于2017年9月29日登报声明:我单位自2015年8月31日后,没有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请问,对于这种声明方式,法庭如何认可的?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谢谢

声明的发布人在指定类、特定类或范围类发布声明才有效力。登报声明就是起了一个告知作用,发布人不承担所声明事实后被人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责任,声明的发布人按法律规定进行刊登报纸声明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无效。

登报声明后是推定不特定的所有人应当知道,但能否界定为行为无效,还要看其他证据。毕竟不是所有人都看报纸或都应当看报纸。介于声明指定日期和登报日期之间的具体行为,不能依此推定无效——不特定的所有人在此期间不知道。

法律认定以登报声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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