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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哪些属优先受偿的债权?请指教法律条款。

更新时间2018-06-06 01:19:27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担保物权及建设工程款

优先债权,第一是员工工资,第二是欠款。

执行是指判决而言的,自然是判决所确定债权。破产存在顺序

抵押登记的优先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比如借款中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出借人就享有此权

      只要债权人申请保全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就获得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形式和先后顺序而产生的。债权就是具有“债”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债权类别”之分!

      所以,关于”哪些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不可能规定。

工资和农民工工钱排第一,银行是第二!然后再按照起诉顺序排名次

先是所欠人员工资和农民工工钱!然后是银行!最后按照起诉顺序来!

没有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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