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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表

更新时间2018-06-02 05:48:49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历史建筑原值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四)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初审:窗口初审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转所属承办分局进行审批。

(三)复审:承办分局的相关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的内容、性质、保护方案及各项控制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例会审批:市局业务例会研究。由承办单位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局业务例会讨论研究,如遇重大或特殊项目需进一步提交规委会或联审会研究决定。审批同意的告知窗口办结。

(五)办结:窗口工作人按照相关审批资料,制作《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批复》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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