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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办属于什么部门

更新时间2018-06-02 00:24:04

征缴:“征缴”包含征收和缴纳的含义,强化企业和职工个人主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过去,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常用到“征收”这个词语。199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出台后,统一规范为“征缴”。

十几年来,中国学术界和政策面对征缴模式选择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征缴主体(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展开的,于是征缴主体的选择就越来越成为是对这两个部门的评价与选择了。

主张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主要理由。主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的观点认为,社保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密切关联,由税务部门征缴便于检查管理,又节约成本。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当中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社保税应划定为中央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第二种看法认为社保税属于所得税,所以社保税也应由地税部门来征缴。第三种看法认为,不管是地税还是国税,只要由税务征收,就可减轻劳动部门的事务性工作,提高社保部门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水平。主张税务部门征缴的人认为,社保部门在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部分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一些效益相对不好和资金困难的企业采取协商定额、协议缴费的办法,缺乏严肃性,应改为及时足额申报,二是社保部门常常采用“差额结算”的方法,应改为全额征收。

主张由社保部门征收的主要观点。在笔者检索查阅的80篇关于费改税的文献中,绝大部分文章都主张由税务部门作为征缴主体,这几乎成为“一面倒”的主流观点,而主张由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征缴主体的文章非常之少,在仅有的几篇文章中举例说,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四川省为例,税务代征仅运行了9个月又重归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因为参保登记、缴费基数与缴费人员的核定、征收任务的下达、政策调研等日常管理只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费源况,只能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来征收,政策解释权和管理权严重脱节,缴费单位容易发生少报虚报和漏报等道德风险,社保费容易出现漏征漏管现象。主张由社保部门征缴的代表性观点认为,应当尽快取消部分地区由税务机构代征社会保险费的体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这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保持适当距离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自我发展及通过专业化管理达到高效运行的客观要求”。还有学者认为,由社保部门担当征缴主体从长期看有利于社保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有利于扩大制度覆盖面等。

“征缴主体之争”与“税费之争”的交织。在上述文献中读者可感觉到,征缴主体之争实际上与另一个重要争议——税费之争关系密不可分。换言之,“税费之争”的背后实际是征缴主体之争,而“征缴主体之争”则夹杂着浓厚的部门博弈因素和局部利益考虑,这才是“两个争论”的本质。笔者在查阅文献中还有趣地发现这样两个现象:一是从税派一般都主张由税务部门征缴,从费派大多主张由社保部门征缴;二是关于税费之争的讨论,无论在激烈程度上还是在文献总量上,都远远大于征缴主体之争。

 

应该是社保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

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是政府职能部门


应该是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

一般属于某一级政府旗下

征缴办是个喝民脂民膏的非法部门!

政府下设的部门。

征缴办属于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

政府设置的专门征收国有土地的部门

可能是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

属于政府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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