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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企改制时竟标购得的房地产能认定无效吗

更新时间2018-06-02 00:24:00

我于2001年公司改制时通过拍卖竟标购得一处房地产,因改制就意味着职工要下岗,职工就搞了一个先内部后外部的竟标方式由我竟得。现因政府要征收我们的房产,因安置与补偿的原因我没同意签订征收协议,政府就利用所有逼签手段逼我签订,所以就逼着原资产的主管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竟得的行为无效。

你这个行为如果严格的说属于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按《招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承担的责任中包括中标无效,所以,应该说你们的先内后外这个方式本身就有程序问题,,建议否则曾经先内后外的这个程序,否则很难挽回

这要看土管部门是否认可了。

你竞标购得的地方有效,但你也知道,这种要与原单位及其它单位对抗的结果,通常不是很好的,其实差不多就放手吧

有效!不可能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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