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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期有权冻结个人账户吗

更新时间2018-06-02 00:23:48

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前提是在法律范围内。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

《查封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这是法律规定,从审判到执行法律均有权实施保全措施

哎呦,我也觉得她没这权利

法院当然有这个权力。

法院有这个权利

有权,实际上在起诉前,就权利人要求且理由充分,法院就有权冻结义务人的财产。

如果个人账户是经营账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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