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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8-06-01 05:26:21

女方于3月2日向法院申请男方财产保全车子和房子(男方不知),同年3月29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房归女车归男。5月28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决书查封男方车子房子。

请问这种况可否要求法院撤销查封

您是女方还是男方不详,只能这样回答了:

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可以的,看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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