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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要有“法”?“法”对国家、社会及公民的作用?世界上比较早的成文法典有

更新时间2018-05-29 22:14:10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指引作用

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二、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在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的法规是“汉漠拉比法典”,许多法律原则都起源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TheCodeofHammurabi)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其中规定盗窃或隐藏他人奴隶的人处以死刑;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始于夏朝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汤刑》。这部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奴隶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汤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谓的“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


法即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

法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秩序的必要工具,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

 

人类从公平到公正,中间一定有一个实际不公平的状态的存在,为了维护和保持这种不公平的状态,人类用借助宗教、道德、法律的力量,使这种状态成为了公正,从而让人们能普遍地接受、认可这种实际的不公平。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实上人人又生活在实际的不平等和可能的不平等中,最终人人都接受了这种不平等,公正就是为了让人人都接受事实上的偏差或可能存在的不平等,以避免社会陷于无休止的纷争之中。道德、宗教校正的是人们对实际不公平的感受上的的偏差,视实际存在的不公平的为合理,这就是公正。在两个人面对一个苹果的时候,其实任何一方都有独占苹果或者尽多的分得苹果的想法和欲望,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止任何一方独吞苹果或分配显失公平的状况出现,实际维护的还是一人一半的古老的公平法则。所以公平是物质的,公正是精神的;公平是有形的,而公正是无形的;公平具体的,公正是抽象的;公平是人们追求结果,公正是人们赋予的结果。当苹果有足够多,能象空气一样同时满足所有人的无限止的需要时,这个时候就没有公平与不公平,也就没有公正不公正了,也就不需要有关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分配苹果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了和调整此类关系的一切规则,包括法律规则。


《汉穆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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