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5-29 22:13:34
公司要求重新签订新公司劳动合同(新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新合同里约定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xxxx公司的工龄从2017年4月28日起开始计算。这约定条款是否有效?有违反法律法规吗?既然“xxxx公司为新公司名称”,那么劳动者在新公司的工龄的确就是那么多,但这并不表示原工龄作废,它应该还是连续的。再说关于企业连续工龄现在也不重要,只要你的五险一金没有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而断缴,企业内部按工龄享受的待遇本身就是按企业临时划定的口径享受的,所以这无关紧要。
这种情况应该是公司的霸王条款,工龄的计算上把原来的给取消了这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