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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抑制腐败的措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27 01:05:35

建国初期的措施与现在的措施有哪些区别?

摘 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八大所做的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搞好源头防治共产党腐败工作,务必抓好三件大事。一是要完善党内治理结构,强化“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二是要健全并落实党内规章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三是要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共产党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外部条件。 中国论文网 /9/view-5434908.htm  关键词:源头防腐;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经济社会改革   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6-0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十八大”)在会议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被单独列出来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战略地位愈加凸显。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建设,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所做的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如何从源头上防治中国共产党腐败,进一步提高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笔者特提出如下几点拙见。   一、完善党内治理结构,强化“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   党内治理结构是指党内各种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党的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党的清正廉洁问题。反思党的治理结构,我们认为,需要在党的治理结构方面突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   1.加强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如何理解这一组织原则呢?首先要明确: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在党的组织中应具有主人翁地位;党员代表和党的各级组织都是党员的受托人,他们的意志要反映、体现委托人(也就是党员)的意志。因此,应切实实现如下运行机制:(1)党员大会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属于最高权力机构,党员代表和党的各级组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2)就党员代表而言,他由所在选区的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选区的全体党员负责,他要随时和定期听取所在选区党员的意见,积极反映所在选区党员的诉求。(3)就党的领导干部而言,他的选拔任用要由“自上而下任命”改革为“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选拔,让广大党员真正拥有知权、发言权、建议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某些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转变为“主要向所在选区党员负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选举候选人从下至上酝酿提名后,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制度,要废止等额选举制度和废除固定某某人为差额候选人的制度,并且被选举候选人要向选举人讲述自己的主张和理念,以便选举人正确选择。(4)避免“党委会中心主义”。从法理上讲,党委会只是党员大会的理事机构,党委会不能坐大,它要向党员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况,接受党员大会这一真正主人的监督。(5)避免“党委书记家长制”。 阿克顿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现在,党的“一把手”腐败在所有腐败案件中比例很高。因此,对所谓“一把手”的职权要重新定位,厘清其科学内涵。党委书记在党委会全体委员中和其他党委委员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权利,所起的作用是“班长”(会议召集人、党委会的对外身份代表等作用)而不是“家长”,要实行“百家争鸣”而不是“一言堂”,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不是个人专制、独断专行。   2.加强党内监督。党章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只是业务上的领导,人、财、物的领导都是同级党委。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很多纪委的纪委书记还直接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就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和领导成员的职责。这种体制使得纪委沦为同级党委的下位机关,而不是平位机关,更不用说是上位机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当然失去了权威性、威慑力;由于纪委机关自身办公经费的使用、甚至纪委干部的职务晋升都受制于同级党委,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失去了工作主动性;由于没有同级党委的批准,纪委往往不能独立办案,纪委查办同级党委会成员腐败案件的独立性也丧失了;由于纪委书记往往由党委会成员兼任,就出现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同的乱象。因此,很有必要改革现行体制。有学者曾经对此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比如:(1)实行纪委书记“空降”制度,即由上级党委委派或提出人选和定期异地交流的制度,打破由本级党委提名同级纪委书记的惯例;(2)实行上级纪委在下级党委设立派驻监督机构制度,派驻监督机构由派出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监督机构的成员由上级纪委委派,其编制、工资福利、职务任免和考核均由派出纪委负责,派出监督机构只负责对派驻地党委及其党委委员的监督而不参与派驻地的具体工作;(3)实行上级纪委巡视制度,加强对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1]54-55。这些建议体现了要加强上级对下级“垂直监督”的精神,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根本的治疗方案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党员大会(或同级党员代表大会)负责,与同级党的常任领导机构(党委会)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同级党的常任领导干部,其次才是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健全并落实党内规章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333与“运动式”的反腐倡廉教育、腐败专项治理相比较而言,“制度防腐”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效性。孟德斯鸠也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肯休止。”[3]154因此,共产党进行制度建设的目的除了提高党组织的工作效率外,主要就是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更加规范地、更加透明地行使权力。为此,我们要把党的建设中“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这两个方面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优化和落实党内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目前,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章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制度、发布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制度、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谈话、诫勉、质询制度、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共产党巡视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度、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度,等等。   但从反腐倡廉建设的理想建设状态来看,共产党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是要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体系。目前,还有少数领域处于“制度空白”状态,比如,在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方面就缺少决策回避制度、票决制度。还有一些制度制定得比较粗犷,不细、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在现行体制下纪委列席同级党委会方面的制度就不太具体,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还有一些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相互衔接配套,比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使各项制度增强有机体系性。   其次是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工作。比如,“运动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或反腐败专项治理应“制度化”,建立起工作的长效机制。近十多年来,共产党陆续开展了“三讲”教育活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创先争优”学习教育活动、“两访两创”和治庸问责活动,这些学习教育活动中有些活动完全可以“制度化”,长期进行。还有就是共产党近年来大力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了行业纠风工作,坚决纠正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执法司法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些专项治理活动和行业纠风活动也需要“制度化”,长期坚持进行。   最后,就是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目前,我们有些规章制度落实得很不够,比如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实施不力。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些规章制度不细、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外,主要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监督检查。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深化经济社会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共产党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党的十八大纪委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相结合,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笔者认为,我们务必切实抓好以下一些方面的改革:   1.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研究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资深学者邵道生认为,中国的腐败是权力资本的腐败:每当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或分配)时,权力的腐败总是乘虚而入。20世纪80年代的 “双轨制”是如此,90年代至今掀起的房地产热、金融热也是如此。因此,我们要深化改革,加强配套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减少党员干部利用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设租、寻租空间。比如:(1)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3)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防控工作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4)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风险管理。特别是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5)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比如:(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2)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发挥考核对干部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3)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权力运行透明化,建立健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具体来讲,就是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并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在农村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村(居)委会集体决策和村民议事等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职业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4)落实《行政监察法》,强化行政监察工作。行政监察部门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要及时跟进,切实做好监督、保障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和政令畅通。要大力开展效能监察,要在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3.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改革。比如:(1)惩治腐败要用重典,施以严刑峻法。如果使腐败的成本大于腐败的收益,党员干部就不会去实施腐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引用邓宁格的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4]829这说明,腐败之所以会大量出现是因为腐败的成本相对于腐败的收益而言太低了。因此,要加大对腐败的量刑力度,除大力实行死刑制度外,对腐败受益不论最终流向何方都要以赃款赃物“直索”收归国有,此外,还可在《国家赔偿法》中大胆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综合运用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形式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要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就很好),要完善国(境)外办案合作和防逃追逃追赃等机制,防止腐败分子钻法律漏洞。要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商业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坚决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总之,要加强反腐败法治建设,长期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以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反过来促进“预防腐败”。(2)继续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廉洁独立执法、司法。要避免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机构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运作。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案件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执法监督管理、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   四、结语   “从源头上防治中国共产党腐败”是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建设方针、落实“源头治理”(不是“末端治理”)反腐倡廉建设新思维的重要举措。它是我党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要搞好源头防治共产党腐败工作,除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党内治理结构、健全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深化经济社会改革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创建廉政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以切实提高共产党员思想情操和共产主义觉悟、加强党外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增强监督合力,等等,由于篇幅所限,就不一一论述了,希望学界同仁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重大课题。 

纪委是最主要的,还有职务安排上面的互相监督

已制度化、法制化,即已有很多规矩涵盖防止处理惩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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