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5-25 14:09:09
耐心看下去就有答案:
肿瘤患者在手术时,医院会用取下来的组织进行病理检测,作为判定疾病类型、指导后续治疗的依据。病理组织会用石蜡包埋后,保存于手术医院的病理科,理论上可保存20年以上。
如果患者在外院继续就医,想用切下来的组织做其他进一步检测(基因突变、mRNA表达、PD1/PDL1表达、微卫星不稳定性……病理标本太重要了!!!),就需要管手术医院的病理科“借白片”(白片即未经染色的病理组织切片)。
肿瘤患者的病理组织在脱离人体之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在通过手术切割剥离人体后,这些组织也仍具有重要的医学诊断和研究价值,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国家有必要通过民事法律进行立法规制。然而至今,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尚没有针对对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出所有权方面的明文界定。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病理切片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都属于“病历”,而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由此可见,病理组织在医学活动中的定性是患者病案的组成部分。
对于病案的所有权归属,认为病历病案所有权既不能归一方所有,也不能分别所有或分别共同共有,而只能是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即医患双方共同享有对病历病案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病案是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记录的载体,但是一份完整的病案中不仅包括例如体温单、电图记录图形、血液生化检验数据等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的客观病案材料,也包括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案讨论记录等由医师凭借专业知识、依据主观经验进行判断的主观病案材料,这些主观病案体现了不同医生的智力成果与劳动成果,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相异的诊断。所以,应将病案材料区分对待,患者对于客观的病案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主观的病案材料只应享有知情权。
病理组织是客观病案材料,所以患者朋友应对它享有所有权,而文字形式的病理报告则是主观病案材料,患者对它只享有知情权。
既然病理组织归患者所有,那么为什么同是离体组织的胎盘就可以让患者带回家,而病理组织就被医院把着呢?
这是因为,虽然很多人认为胎盘可以作为收藏或者保健养生的药物,但其本身的医用研究价值并不大。而组织切片作为病案中的一部分,不仅对继续医疗具有基础作用和参考价值,并且也可以反映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能力,因此需要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病理科应当加强对病理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其中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期限为15年,阴性涂片保存期限为1年,组织标本保存期限为报告发出后2周”,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和会诊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病理切片、涂片等资料的借阅和会诊制度”。
这相当于授予了医院占有和保管病理组织的权利,但又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根本上保障了患者在外院就医时享有借阅原病理组织切片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院内医师仅可借阅与负责治疗患者的切片,并需办理登记手续,院外借切片需凭医疗单位证明,需经本院医疗管理部门备案。蜡块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者需经本院医疗管理部门批准。”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外院会诊时认为切片质量不理想、会影响诊断,而手术医院又无法保证切片质量,此时,手术医院就应该借出蜡块。这基本上就是“你不行我上啊”的节奏。而且原则上,借出的蜡块只能做一次切片,以不超过10张为宜(别手残给切光了,手术医院的病案就丢失了……),蜡块用后应及时归还。
具体的组织切片借阅制度,国内各地的医院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统一,患者朋友们需要了解清楚你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患者转至外院继续就医的,请外院主治医生出具用于检测的借片申请单,或病理科出具病理会诊借片申请单,都可以得到手术医院的协助。
实践中,患者朋友可以请目前就诊外院的主治医师写出出具借阅切片的证明,通常各医院均会予以协助(如果患者需要自行外送切片至商业化检测机构,也可以请熟悉的医生协助出具切片证明,因为医院病理科通常不认可商业化检测机构的切片请求)。
如果目前就诊的外院主治医师无法配合,则需要尽量和手术医院病理科协商、与医院医事部等相关部门沟通,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卫生局投诉。如果协商、投诉未果,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可以以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外借组织切片、导致患者贻误最佳的诊疗时间且危害生命健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医院借阅诊疗所需的组织切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