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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失踪7年,他单位不给与抚恤金,丧葬费

更新时间2018-03-10 14:36:01

我爱人2011年5月25日失踪,法院已判宣告性死亡,他们单位给以2万抚恤金,我觉得不合理,又没钱请律师,该怎么办

您需要根据下列条件确定抚恤金的数额是否合理: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死亡时间应当以发现失踪时开始计算,不应当从宣告死亡时计算。


已经被法院宣告死亡,即可按规定领取职工死亡后家属应领取的相关费用。如果其所在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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