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5-21 0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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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若开展相关活动,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2.在本市设置医疗机构需要申请方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由卫生计生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审批。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经卫生计生委审查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3.具体设置审批流程可向拟申请所在地区卫生计生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