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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案件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休庭,择日再开庭

更新时间2018-05-20 09:50:4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休庭”,是针对庭审中出现的偶发事件而设计的临时中断庭审的措施,待引发休庭的事项结束之后,法官应当宣布“继续”开庭。在诉讼法中,一般要求法官在连续的状态中进行审判活动,只有出现法定的事由才允许中断,反映在庭审中,应该也只有法定的事由才能中止庭审,即宣布休庭,。《规定》第37条、第41条、第42条提到:“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休庭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即休庭可适用于法官组织另行调解或评议案件的时机。在实践中“休庭”还引申用于庭审时间过长需要中场休息的时候。


“闭庭”,是法官进行庭审的最后一项庭审议程,是必经阶段。《规定》对其内容做了规范,包括:审判长宣布闭庭;书记员宣布合议庭人员退庭;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宣布闭庭意味着一次庭审结束而不一定是审判程序结束。如有必要,法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再次”开庭,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14、15条可以映证。实际上,开庭结束时,案件处于4种状态:


1、达成调解;

2、决定延期开庭;

3、当庭宣判;

4、宣布定期宣判。


达成调解,庭审没有必要再进行其后的合议庭评议、宣判过程,案件审理结束,应当宣布闭庭。决定延期开庭的,《规定》中提到:合议庭在休庭评议时认为案件要延期审理的,“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并没有规范此时可以再适用“休庭”,因此案件应进入“闭庭”阶段,结束此次庭审,当事人退庭,等待法庭组织再次开庭。至于当庭宣判与宣布定期宣判,《规定》允许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另定日期宣判。因此,无论法官选择了那种宣判方式,都代表庭审宣判阶段的结束,按照庭审进程,应当进入闭庭阶段,让法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况且,对另定日期宣判的案件宣布“休庭”也不符法学逻辑,因为法院对该类案件一般分别送达判决书,不组织当事人继续开庭进行宣判,宣布“休庭”岂不让庭审永远处于一种未完结的状态?

当不能当场做出裁决和有新的证据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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