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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登记的第二个婚姻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3-10 12:01:38

原告于2008年3月与B登记结婚,又于2008年10月与C登记结婚,原告与B于2018年3月在民政办理离婚,请问原告与C的婚姻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1、首先原告与B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在没有离婚况下,后又与C登记结婚涉嫌重婚罪;

2、在原告与C的婚姻关系中,C的结婚证是非法的,不能客观反映婚姻事实(当事人、时间);

3、原告与B离婚后,需到民政部门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在2008年之后还会出现重复登记结婚的问题,确实很少见。从你介绍的况来看,原告应该是犯有重婚罪的;其次就是那个C,C如果明知原告与B已经结婚而且执意与原告结婚的,C也是因明知他人已婚(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故也发有重婚罪。然而,既可笑又可悲却应该是B。B是与原告先于C与原告结婚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先登记的为合法婚姻,后登记的属于无效的非法婚姻,理应当时就被依法解除C与“原告”的婚姻。可是,他们(原告与C)的非法婚姻却得以继续隐藏,甚至是B、C却在共同与原告保持了十年的婚姻(原告与C保持了将近十年重婚)的情况下,B却被“原告”“合理合法地”驱逐出了婚姻。现在由于B的被逐出,“原告”与C从他与B离婚之后,到现在C与“原告”的婚姻却成了合法化了。但是“原告”与C 之前的重婚因为仍在法律可以追诉的时效之内,“原告”理应成为被告而受到依法惩处!如果C在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前,明知“原告”与B是有婚姻关系而故意与“原告”结婚的,那么,这个C也理应受到犯有重婚罪的法律追究!

自始无效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需要到民政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这个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他们的关系,是需要专业的人士做出评改才可以,一般情况下,到法院处理,就会有公正的解决方案。

如果与其中一个离婚了,剩余的应该可以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确认合法

这段婚姻关系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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