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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个什么案件

更新时间2018-03-09 21:00:25

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奥利弗·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简称“布朗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件非常重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


“布朗案”系列的第一个案件是发生于1947年-1949年的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20世纪50年代,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校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遭到拒绝。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无反应。经过几年的挫折后,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提起集体诉讼,诉讼请求也从要求校车,扩展到要求取消政府的种族隔离措施。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布朗案”系列的核心案例是1951年秋天以奥利弗·布朗为首提起的集体诉讼。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姐姐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上学(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的拒绝,理由是萨姆纳小学只招收白人小孩。1951年秋天,由于原告的足额加入,以学生琳达·布朗父亲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政策。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的案子合并一起审理,且合并判决(除波林案)。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个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它们包括: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    1954年5月17日,以厄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数对布朗系列案作出了裁决,表达了最高法院对美国种族隔离所持的反对态度。裁决宣布:“公共教育领域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在教育机构内推行种族隔离,实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平等保护”之规定,应尽快废除。    自此,在美国历史上,“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划上了句号,黑人与白人的平等权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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