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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最好能是非常详细的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18-05-08 00:36:26

  二轮土地承包时,当时村里没有重分。承包方按第一轮的算。在河北省土地承包代表是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共4人,当时妈妈已经嫁过去家庭人口共计5人,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妈妈。爸爸是非农户口不在里面。之后小姑外嫁户口与爹户口分离,大姑外嫁没有迁户,现在2018年登记确权时,已经户籍在册的是,爷爷,奶奶,大姑。且大姑外嫁无记载,爸爸在原有的户口本上没有记载,现在的户口本上户主为爷爷、奶奶,大姑,妈妈,我,哥哥(爸爸前妻的儿子,只有户)。爷爷,奶奶已经去世。目前(大姑,妈妈,哥哥,我)在其户口中,但是只有大姑在第二轮中分有土地。          目前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地村委会和法院判定耕地全部归大姑,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按照证据正常流程来说来判决是对的都没有问题。但是我们挺不服这种判决。感觉不公平,就是说这种况在当时登记共有人时该如何登记?难道妈妈,哥哥,我,不算是户口登记的共有人吗?现在由于土地有纠纷,村委会一直没有确权,但是法院判决全部归大姑所有。但在2016年春天的时候和大姑已经分户了,现在确权还能分到地吗?还希望法务专家帮忙解释一下。遇到这种特殊况,到底国家对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么规定的,也在当地咨询聘请了律师,说判决是对的。说了一堆也觉得有点不公平。如果确实是这样也就认了,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权利或者是共有人的权利就可以争取一下。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解释的,是那一条。希望法律专家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2018.5.7


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随意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还有争议,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综上,承包方按第一轮的算,在河北省土地承包代表是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共4人是对的,您不属于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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