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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更新时间2018-04-30 01:43:24

原公司和我签署一份合同,合同约束2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需退回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因个人原因最后我擅自自动离职,现在想办理养老保险迁移,原公司不给办,说要退回一个月工资,才给办理,我想请问这样我应该怎么办?

本来单位的规定是违法的  你如果按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  然后到时候走人 而单位因此而扣你一个月工资  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但由于你是不辞而别  本身就理亏  而且如果单位不是按照规定的扣一个月工资 而是拼凑一点证据  说因为你的突然离职  岗位人员无法及时调整  造成经济损失  要求你赔偿损失  那你告到哪里都是一个输字  所以  还是与单位好好协商  即使损失一个月工资  能够及时办妥社保关系转移  也比大家憋气好一点

既然你原来已经签了合同,那就照办就是了,再不会有什么好办法的

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养老金与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和政府必须直面以对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两条软肋:一是整个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保障机制尚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仍不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资金缺口很大,“黑发人辛苦工作交钱养活银发人跳广场舞”的特征很明显。

养老保险作为给予普通民众“安度晚年”的可靠保障制度,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来说,但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况和新问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规定备受关注!

1.养老金领取地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哪?

如果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既不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又不满10年的,需要我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需要我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小编有话说: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地。


2.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小编有话说: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部分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可能遇到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况。不过这下大家可以放心了,根据人社部要求,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4.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如何管理?

按照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小编有话说:临时账户可转移可封存。

5.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6.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建议按照合同内容办理为好。讲究个人信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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