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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乙擅自在A地履行合同,丙无奈受领,受领之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更新时间2018-04-28 04:00:41

乙是 A 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 A 市甲处借了 50 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 B 市的丙,约定价款为 60 万元人民币,但是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在 B 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 50 万元。


       1、乙和甲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乙方应当按照发生借贷时的书面合同(含口头合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有约定),乙方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和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丙方应当按照书面合同(含口头合同)向乙方支付60万元的价款,逾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60万元货款和相应的利息(即使未约定乙方也可以提出利息要求)。

       3、乙和丙不发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即乙方不能起诉丙方。但是:假如丙方拒绝接受乙方支付的60万元货款;或丙方有支付60万元货款的能力,但乙方“怠于”催要该货款;则乙方可以“代位”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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