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26 21:59:52
报刊稿酬适用一次性付酬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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