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9 01:25:04
齐齐哈尔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实力、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进行的行业内部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以及年度内在我市承揽工程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站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年三月份开始,月末考评结束,考评结果年度内使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由建筑市场管理处牵头,质量监督站、安全站、招标办、造价站等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七条被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建造师证书、安管人员考核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相关部门抽查施工现场实际记录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可以申请复评。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指标内容:
(一)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自有机械设备等情况,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建造师的数量、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可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的数量(劳务分包企业),工程业绩等。
(二)市场行为:主要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承发包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合同、质量安全、工程保修、统计报表(外埠企业报送开竣工项目等情况)、农民工工资、承诺履行、税费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等。
(四)附加指标: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获奖情况,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情况,综合管理情况,对外承包工程情况,参加省、国家迎检情况等。
第四章诚信行为信息认定与采集
第十条诚信行为评价资料: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被评各相关部门将收集到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书面报表形式如实报送到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及时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作为企业行为评价的依据。
(一)检查发现。各级检查监管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单,对按期不整改或造成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二)举报查实。对实名举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单位要立即查实,并将准确的查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舆情收集。对本区域舆情信息的收集,要建立合理的舆情信息分流处理机制,要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于舆情信息中反映的问题,涉及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处理,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尽早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赢得群众的支持。
(四)点名通报。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问题严重的,一律点名通报。
(五)部门上报。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得不报、瞒报、漏报和更改。
第五章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诚信行为考核得分作为评价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是100分,由信用评审委员会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其中,企业实力占40分,市场行为占40分,社会信誉占20分。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加分指标。
良好行为记录加分,不良行为记录减分,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不重复计分。
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出现严重转包、挂靠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企业评价均为不合格企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100分以上、未发生过一次性扣减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减分、且上年度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二)良好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80-99分、未发生一次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20分;
(三)合格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60-79分;
(四)不合格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十五条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100分以上、未发生过一次性扣减3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且年度总减分不超过6分;
(二)良好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80-99分、未发生过一次性扣减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且年度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三)合格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60-79分;
(四)不合格诚信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级。
(一)发生较大及累计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纠纷引发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对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又不能说明情况和原因,或已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用以他人名投标、围标串标、采用编造业绩等违法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且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六章评价应用
第十七条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投标评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迎接省厅、国家检查等工作中,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纳入优秀企业项目库,在招投标评标中给予全年两次投标活动,每次总分加05分政策;在企业办理三级资质增项时实施绿色通道,减少踏查、会签程序,材料齐全的3日办结;企业外出施工时,快速提供证明及相关手续。
(二)企业投标,佐证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不到场;安全员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
(三)政府投资工程,邀请招标或需指定优秀企业承建时,优先从优秀企业项目库推荐。
(四)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创建标准化工地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评价为优秀诚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市建筑业企业先进个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代办备案;分项工程实物质量排列在前且列为标杆示范样板的,在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考评中给予总分加2分政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拨付。
(六)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无一票否决项目的,第四年可直接推荐为行业优秀诚信企业。
第十九条对年度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实行扶持机制:
(一)在招投标评标中给予全年一次投标活动,总分加02分政策;在企业办理三级资质增项时实施绿色通道,材料齐全的3日办结;企业外出施工时,快速提供证明及相关手续。
(二)良好诚信建筑企业,在行业部门半年、年终检查时,排序靠前的,可择优推荐入优秀企业项目库,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创建标准化工地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代办备案;分项工程实物质量排列在前且列为标杆示范样板的,在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考评中给予总分加1分政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两次性拨付。
(五)连续三年评为良好的,无一票否决项目的,第四年可直接推荐为优秀企业。
第二十条对年度评价为合格企业实行常规管理。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不合格企业实行强化监管。
(一)禁止参与下一年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禁止企业下一年资质升级、增项;
(三)重点审查企业资质评价资料;
(四)一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本地三级企业撤回资质证书;对本市二级以上和外埠企业,建议上级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
(五)对年度评价不合格且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外埠企业;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外埠企业,清除齐齐哈尔市建筑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媒体上公示、以文件方式下发、向优秀企业颁发年度证书,并作为省一、二级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qqhrjs.gov.cn/show.aspx?NewsID=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