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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征物以图片和实物不一样.案件和成立吗

更新时间2018-04-18 10:54:29

您所说的不一样指的是什么性质?如果是用苹果照片举证梨、或者是西瓜照片举证冬瓜,显然照片均不能成为证据;如果是黑白照片举证彩色实物,那么是可以成为证据的。在若干证据中,某一项证据在质证过程中不被接受为证据或者属于无效举证,并不能说案件不能成立,可以补正、重新取证。

关于实物,实物如果和当时的现场状态不同,要判断是发生了什么变化,西瓜烂了也是西瓜不会变成冬瓜,如果是“摆拍”,可以进行反证证明。能够成为证据的照片应当是能够反映现场真实况的,而不是伪证。这就是质证的作用。

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做伪证也要承担后果。

如果证物与实际不相符,这案件就不能以此“证据”来定性!

这种况下的证据是不能采用的

图片与实物不一致,那么证据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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