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8 08:54:53
例:赵男与钱女、孙男、李女为某大学同事,其中钱女和孙男为夫妻。某年3月,钱女和孙男找到李女,期望李女出面帮助他们向赵男借钱。四人相约见面,经协商后,赵男借给钱女和孙男5万元,还款日期为同年9月份,并由李女在借据上签名作担保。一个星期后,钱女和孙男又找到赵男,向他再借了3万元,并以一辆9成新的奥拓轿车作抵押。双方约定,次年3月全部借款还清。但拖至次年底,赵男多次催要,钱女和孙男一直未予归还。于是赵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据查,钱女和孙男确实无力还款。问:
1)简述本案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2)李女对借款承担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对两次借款都承担责任?
3)赵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哪种方式更为简便?
4) 赵男的债权如何实现?
1.钱女与孙男为债务人;赵男为债权人;李女为第一次借款的连带担保人;
2.李女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女仅对第一次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3.在抵押期届满,赵男可以主张实现抵押债权:
a、在抵押实现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应依其约定方式承担抵押责任。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b、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以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实现抵押财产。抵押权的实现不外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途径。而这两条途径的实现方式又不外乎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所谓私力救济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以协议折价、协议拍卖或是协议变卖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走公力救济的途径,以申请法院执行的方式来强制拍卖或是强制变卖。
从抵押权实现的三种方式来看,其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折价是指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出现时,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折价协议,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抵押物从而实现债权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以物抵债”。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省去了繁琐的评估、拍卖程序,便于更高效、快捷的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相对较低。当然,折价并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方式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拍卖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但其繁琐的评估、程序则会加大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拍卖既可由双方协商拍卖,即任意拍卖,属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可以由法院主持,委托评估机构拍卖,属公力救济的方式。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抵押权归于消灭,未能清偿的其他债权成为普通债权,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对于抵押物上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以我国《物权法》规定来看,也应归于消灭,买受人取得无任何权利负担的抵押物。第三种方式为变卖。所谓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将抵押物出卖从而实现抵押权 的方式。拍卖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而与之不同,变卖是直接按照市价买卖,不需要经过拍卖、竞价的方式。4.赵男实现债权的方式可以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债权人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李女仅对首次借款承贷连带保证责任;债权经法律程序确认后可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最终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两被告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