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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在法院执行期间可以申请仲裁吗

更新时间2018-04-16 11:34:02

 

房屋是结婚前拆迁的安置房面积,但是在结婚后才拿到房屋,因面积不够又购买了面积,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这样的况下配偶在外工作不知的情况下我将此套房屋单独签字签订了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房产证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共有了,请问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由于是配偶关系,所以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法院已经受理了您的案件,不能同时要求对合同进行仲裁。如果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对争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诉讼方式包括管辖法院等等)进行,需要撤销仲裁的,采取去法院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果。但不能在仲裁的同时进行诉讼,或者法院不受理,或者仲裁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其第21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应在首次开庭前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的裁定可以上诉。


应该是有效的

房产证办理审核房屋来源主要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房产证都办理下来了买卖合同当然是有效了,因为房屋另外购买的面积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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