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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时男方要房子但是一直未支付女方对价款女方可以申请房屋升值部分吗

更新时间2018-04-16 11:33:37

可以。女方可以主张升值部分的一半。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自然增值,一般指在没有另一方贡献的况下,房屋的自然升值,并不仅仅是装修行为,应当也包括共同居住、管理行为。本案所涉房屋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并不视为孳息或自然增值。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补偿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款的形,实务中遵循前述规定的精神,一般房屋所有权均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主张两部分权益:一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你好:要房屋升值的部分难!

可以要拖延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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