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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收的房屋租金可以代位权诉讼吗

更新时间2018-04-15 09:09:36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若本提问之“债务人”对应收的“房屋租金”而“怠于”接受的,该“债务人”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代位损失权。

       但是,相比更重要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到期房租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继而提起民事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这个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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