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5 09:09:36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若本提问之“债务人”对应收的“房屋租金”而“怠于”接受的,该“债务人”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代位损失权。
但是,相比更重要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到期房租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继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这个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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