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5 01:57:55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大会表决置换地方案,表决结果的认定是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新方案)的人数超过本社应参会股东总人数二分之一,表决(新方案)获得通过。
表决中通过的总人数二分之一,有没有违法呢?不是国家有规定一定要总人数三分之二才能通过表决吗?
求解答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