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4 00:21:27
公民个人对价值准则的认知
(一)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关系
个体是价值观的第一承载主体,也就是说,价值观首先是个体的价值观。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个体的价值观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在日常生活中,个体之间在价值观上的相同之处会汇集人们的价值共识,有助于统一意志和凝聚力量,而人们之间在价值观上的差异则容易制造价值冲突,带来认识分歧、思想分化和行动分裂。社会往往由以共同的职业和行业、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等属性为单位的人们组成群体,一个群体有一个群体的价值观,群体的价值观是个体价值观的部分总和,社会价值观是所有群体价值观的整体总和,但这种总和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价值观共识,或者说是共同的价值观,也就是该社会中所有人价值观中的共识部分,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并自觉以之为价值导向的那部分价值观念。因此说,在任何社会中,价值观都可能因为职业、性别、种族、地域、利益诉求等因素而出现差异,也可能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在特定条件下融合汇通。价值观既是分层、分立的,也能够统一起来,它既不是绝对地整齐划一,又不是绝对地永恒地对立。个人的价值观是社会价值观组成的最小单元,它在构成社会价值观的同时又从属于社会价值观。
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关系,在其基本的范畴和规定性上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充满纠葛和争议并产生与支配不同道德观念、伦理原则、价值立场的内在轴线。围绕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中西方思想领域中出现了诸如个人主义、社群主义、集体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等多种哲学观念和价值思潮。每一种观念和思潮都代表并反映了一定的价值观。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很多思想家都是从相反的角度和相对的立场来看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从而片面地、过分地强调或否定个人的作用,他们或主张脱离社会的个人自由和个人发展,反对社会对个人的任何限制和约束,或抽象地强调社会的存在,要求人们完全放弃一切个人的欲望,服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对个人的压迫和奴役。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并超越了过去思想家们的观点,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发展的关系,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社会都“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个人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是社会的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才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否认基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观的差别;相反,他们比较透彻地看到了从属于某一特定阶级的个人和组织在价值观上的殊别性,特别是区分了不同社会阶级价值观的差异。譬如在区分把基督教奉为宗教信仰的资产阶级和把共产主义奉为信仰的无产阶级在价值观上的差别时,他们就指出:“基督教的社会原则颂扬怯懦、自卑、自甘屈辱、顺从驯服,总之,颂扬愚民的各种特点,但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说来,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
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为社会成员们所单独拥有的个体价值观或由部分人拥有的群体价值观,也都存在作为所有人共同拥有的集合性的社会价值观。个体价值观、群体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在数量与范围上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质量和层次上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价值观不仅融合了个体和小群体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必须超越和提升个体与群体的价值观念,使之摆脱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阈限。在阶级社会中,社会价值观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来决定,并与其社会本质和社会形态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价值观,从构成上讲它属于社会价值观的核心部分,是反映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紧密相关的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在根本属性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并且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汇聚了无数个体思想意愿的价值共识,也是全社会价值观念的“最大公约数”。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当代中国每个国人理应信奉并需要践行的基本价值观,又是全社会共同遵守、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现实国情和民族特征的社会价值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项内容,不论其提出的着眼点和建设的侧重点是就国家体制而言,还是就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状况与水平而言,都是社会主义公民的价值准则,是把公民个体和社会整体有机联结起来、贯通在一起的价值枢纽,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公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当代人社会交往的基本法则
在中国社会思想和文化精神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是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价值关系范畴。从存在状态看,中国传统社会中关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观念是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传统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与外化,是传统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体现。以爱国观为例,众所周知,中国人的爱国观念以家族、血缘和乡土关系为基础,起源于产生了阶级和阶级分化的国家出现之际,它以假借天赋的皇权为借口,凭权、利、责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分配而构筑起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不断强化、嬗变和延续。不论是维新旧邦、变革图强,还是维护统一、抵御外侮,都会在“仁义礼智信”的价值标准中得到具有时代性的评判。爱国观念所反映的最基本的交往关系在君臣之间,即臣民必须忠于君上、王朝和政权。不过,尽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的每一项内容都是从不同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的体现与发挥,但它们作为道德目标所强调的侧重点、作为伦理关系所依赖的支撑点是有所差别的。其中,爱国、敬业所强调的主要价值是“忠”,捍卫的是与家族关系内部子代对于长辈的“孝”近似甚至等同的臣子对君主、下级对上级、人对于事的效忠和敬重。诚信所强调的主要价值是“义”,表达的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国家对于他人、其他群体和国家在交往关系上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公正性。友善所强调的主要是“仁”,坚持的是维护人伦关系、发展社会交往中不同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亲爱、互施和善的原则。故此,即便是在传统道德价值观念中,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也都代表并反映着一种包含着人际交往和生存关系在内的社会交往关系。
尽管有时间空间和社会实践内容的变化,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旧包含并体现着当代中国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关系法则。如果从主客体关系的维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这几项公民准则所包含的价值性的交往关系就能够更清楚地展现出来:毫无疑问,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的观念与范畴也都无一例外地包含着一个人相对于外在的人(群)、物、事的关系,以及基于此关系而生成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换句话说,不论是从道德的角度看还是从价值的角度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实际上都涉及家与国、人与我、群与己、为与事之间的关系,其道德的和价值的意蕴也都基于这些关系伦理,而这种关系不单纯是某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存在关系,更代表和反映着基于特定社会实践之需要或者在它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在这种具有交往价值的相互关系中,一个人的价值需要和价值选择就相对性地从主体自身中呈现出来了,他的价值判断或自愿性地局限于该关系中,或意欲超乎此关系之外,既有人伦情理的因素,也有价值变化的因素,但最终都脱离不开现实中国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法则。具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这几项公民价值准则,同样也反映了现代中国社会中公民的社会交往关系。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只有在面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价值选择时,才能就爱国与否做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权衡;只有在社会关系的交往与建构中,才能就敬业、诚信和友善做出符合自身价值判断的抉择。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并不是虚幻的口号,也不能停留在思想和意识层面上,而是关系性的实践价值范畴,只有深入到个体与他者进行交往的关系性实践中才具有现实的、客观的和具体的意义。
(三)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底线
价值观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4日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此言不虚,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秉承什么样的价值观,也就意味着他会有什么样的道德态度,采取什么样的道德立场和道德行为。不过,价值观的内容、目标和性质不同,它所蕴含的道德境界和道德要求也不同。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人和中华民族需要共同遵守的大德,是民族之德、社会之德,是超越一切年龄、种族、地域、职业和性别之人群的国家公德,这是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定位而作出的基本判断。尽管如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系统中,不同的价值观范畴也包含了不同的道德目标和道德义务,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作为公民的价值准则,与在国家层面上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以及在社会层面上所规划的价值取向不同之处,恰恰在于它们更注重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基本道德。换句话说,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是捍卫国家大德的道德底线,是公民应当遵守、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道德法则。这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系统中,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更直接地关系到公民的道德生存,更明显地要求公民价值的道德性。
我们知道,社会的价值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思想和行为指导系统,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价值观体系的中枢,是起到决定和牵引作用的价值决策要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十二项内容涵盖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遵循。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项内容代表了不同层面的价值目标和道德要求,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代表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蕴含的是国家建设所承载的社会伦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代表了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蕴含的是社会发展所指向的政治伦理;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代表了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蕴含的是公民维持其基本的生存、生活和工作所需要的生活伦理。如果说前两个层面的价值观内容代表了较高层次的伦理诉求和行为需要的话,那么在公民生存层面上所规定的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底层的、体现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价值观内容。其中,爱国作为一种价值观,包含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和最起码的伦理操守。一个人热爱自己的祖国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爱国就是热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热爱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就是尊重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并通过自身的努力使之变得更加美好。一个人如果连热爱自己的祖国都做不到,那他意味着他不会去爱别人,至少不具备为群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道德觉悟,那么他就会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道德的人。人们在生命进程中可能要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职业实际上是人们生活中脱离不开的内容。敬业是一个人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所献身的事业的忠诚与尊敬,表明他的职业态度、从业精神和为业品格。精诚笃实、兢兢业业不仅是一个人成就事业、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同时也表明他对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认知和道德水准。诚信和友善是一个人立身处世、待人接物的态度,既表明做人的立场,也表明做事的品格,与人们看待事物、认知人际、行为做事的道德出发点和价值支撑点紧密相关。一个讲诚信、对人友善的人必然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而树立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至伟至上的道德觉悟,恰恰相反,它需要的仅仅是保持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总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十二项内容及其总体结构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准则是其中最能彰显价值观的普遍性和伦理性的道德底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价值准则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