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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电力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预存电费吗?

更新时间2018-04-13 10:42:09

我是湖南岳阳平江公民,我每月1号交清上月电费,不料今天才10号产生18元就被关电,害我晚上没电,我打073095598,工号2415回答说 : 国家电改法规定必须预付电费在用电,请问有这种事吗?


电改法是什么法?拿出来让我们学习一下。

规范电力行业的最基本法律是《电力法》,《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那么预付费是否违法呢?《电力法》对此规定模糊,而对此规定比较清楚的是《河南省供电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第二款: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看清楚了,是供用电双方通过"协商选择"的方式确定收费方式。在未实行预付费方式之前,供用电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实际的收费方式,即"先用电后付费"。在未与居民协商之前,是无权变更这种既定的缴费方式的。

本质上来讲,供电公司和居民之间是用电的合同关系,供电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则供电公司必须赔偿居民损失,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则根据居民的实际况确定损失并予以赔偿。可是,供电公司虽然单方面变更了缴费方式,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是在居民实际欠费后,于七天前发出停电通知,在居民持续欠费的况下,才停电的。这种实际执行的方式不会对居民造成任何的损失,所以居民即使主张赔偿,仍然无效。

基于上述情况,供电公司肆无忌惮地单方面更改缴费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这种目的显而易见:一是降低收电费的运营成本,包括反复抄表、柜台缴费等带来的成本;二是积累起庞大的预付费金额,成为供电公司的流动资金,据此产生利润。巨额的预付费流入供电公司的账户,当然并不统统构成违法所得,预付费嘛,最终还是会转化为电费的。但这些费用所带来的利息,却成为了违法所得。

那么问题来了,谁会去为预付费的利息进行诉讼么?

谁会不用电、或者换一家供电公司么?


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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